1、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,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拟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,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。
2、组织、协调全县防灾、抗灾、救灾工作;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;调查、核实、统计、上报并统一发布灾情;负责救灾款物管理、分配及使用监督工作;组织、接收、指导救灾捐赠。
3、负责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;指导敬老院工作;负责城乡困难户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;负责60年代退职老职工、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。
4、负责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、医疗救助;负责全县城乡低生活保障经费的管理、使用、发放和监督;建立健全全县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体系,指导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。
5、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;指导福利事业管理;组织指导社会捐助,促进慈善使用发展;组织指导孤儿、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。
6、贯彻国家的优抚政策和法规,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;承办拥军优属、抚恤、定补、优待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;发展全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。
7、发展退役士兵、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、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。
8、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措施;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,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民主选举、民主决策、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;指导和协调村(居)务公开,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。
9、拟定行政区划管理相关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、地名管理的有关办发法;承办行政区划的撤并、更名、审核、上报;推广标准地名、规范地名标志设置;按规定承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。
10、承担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、社会团体的登记、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;负责全县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查责任。
11、负责姻登记、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,拟定相关政策措施,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。
12、负责福利彩票销售和管理工作。
13、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,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。
14、承办县委、县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布置安排的各项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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